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作权及与作权有关的权益所有权、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作权、与作权有关的权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三)其他与作权有关的权益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情形分别有: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3、依法核准死刑案件、具有特殊情况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和因特殊情况决定假释的案件;
4、受理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5、依法审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6、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7、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8、对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做出司法解释;
9、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10、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1、组织、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12、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3、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中央主管部门管理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4、领导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5、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1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治,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7、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8、承办其他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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