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向业主交付房屋是开发商的义务,如果业主已经付了房款,则开发商必须向业主交付房屋。
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交付房屋是代开发商履行义务,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不能以自己的名义。
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业主拒签业主公约或其他原因而不给业主房屋钥匙的行为,是将自己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权利关系附加到了替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中了,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一)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主要有: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小区管理办法,但需结合实际情况;
2、根据物业管理办法与管理合同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3、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4、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5、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
6、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二)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内容有: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2、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并且通过业主委员会认可;
3、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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