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可见,在正常情况下,当公司要求员工加班时,应该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其次,在延长工作时间之前,公司应该与工会和工人协商。如果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员工有权拒绝
但是,并非所有员工都可以拒绝公司的加班要求。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如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救治的原因,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或者生产设备、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修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上述新闻事件中,如果他们从事与上述情况类似的工作,公司有权要求他们加班,但应给予他们合理的准备时间,并应按照上述新闻事件中的规定支付他们的加班费,双方的“指控”是“旷工”和“违反公司规定”。劳动法对企业有权辞退职工的情形没有具体规定,但企业有经营管理自主权。规章制度中有规定的,劳动部门一般予以承认。但是,公司应该按照规章制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简单地辞退员工。企业解雇员工有两个法定条件。一是员工违纪;二是经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仍然无效
用人单位不能简单地开除所有违反纪律的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有严重违反纪律的员工才能被用人单位开除。因此,什么是严重违纪行为,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至关重要。单位最好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行为有明确规定,并注意保留严重违纪的事实依据
无过错辞退职工限于以下情形: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无故辞退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劳动部门同志介绍,加班费的支付有严格的规定,有规矩可循。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加班费按以下标准支付:
(1)工作时间超过每日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2)休息日工作的,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休调休的,按不低于日、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日、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按劳动者工资标准计算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应得的工资来确定,很多公司在节日期间经常给员工支付一定的工资,认为这可以看作加班费。事实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假期工资和加班工资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加班费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尽管假日工资也是工资的一部分,但它具有福利性质,不需要工人提供额外的工作。另外,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职工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因此,在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需要安排劳动者值班,不能视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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