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一)国内公民
l、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l)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收养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公告期60日)。
(二)华侨
1、收养申请书;
2、护照;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香港居民
1、收养申请书;
2、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3、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澳门居民
1、收养申请书;
2、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3、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台湾居民
1、收养申请书;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4、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服务性能
申请收养当事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弃婴发现地(或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经审查,收养当事人符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全,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四、服务时限
收养登记一个月内办结(弃婴除外)。
受理地点:沈阳市民政局。
五、收费标准
国内公民收养登记,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收费标准为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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