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日起,建德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00元提高到7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0元提高到6.5元。
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下列项目不属于最低工资范围,企业应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
来源:建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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