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内容如下:
1、股东会决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股东会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3、股东会决定变更公司形式;
4、股东会决定重大资产重组;
5、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法律规定,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
1、侵害股东权利:此种情形又可分为股权转让无效、违法剥夺股东资格、侵害股东优先认缴权等三种情形。
2、超越股东会职权。
3、违法分配利润:股东会违反该规定作出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4、违法任免公司人事。
5、股东会违法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违法作出的增资减资等决议亦应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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