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以上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并经法律授权独立仲裁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以上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北京市劳动争议律师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法通过行政手段解决新公司是否认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辛某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仲裁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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