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仲裁时效问题
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赔偿房租损失和退还配套费共计人民币4万元。
2请求被申请人退还我与建设银行于2001年3月签订的银行贷款协议。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1年4月与被申请人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银行按揭贷款协议],购买**佳园B4-2-402住房一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上述合同和协议,是因为被申请人承诺银行贷款手续全部由被申请人负责办理,如果贷款发生问题可以取消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1年8月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银行不同意给申请人贷款。于是申请人提出退房,被申请人不同意退房,称退房要交纳20%的违约金。申请人提出将合同的按揭购买改成一次性付清房款,被申请人不同意变更合同条款。被申请人认为银行不同意给申请人贷款的原因是贷款年限短。申请人表示,只要能贷到款,1-30年之内多少年都可以,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贷款的补充材料。但是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贷到款。被申请人称银行不同意贷款的理由是贷款必须本人亲自到银行办理。
申请人曾反复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银行按揭贷款协议],被申请人先是说,贷款协议已经失效申请人要它没有用,后来又说贷款协议在银行与被申请人无关。在签订[银行按揭贷款协议]时,申请人预付了办理抵押贷款所需各种费用。被申请人不将[银行按揭贷款协议]还给申请人,申请人无法去银行核实预交款的金额和追回预交款,也无法究明银行不贷款给申请人的真正原因。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资料属于个人隐私,希望被申请人全部退还给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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