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有以下几点:
1、提交书面申请。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在开庭前5天将开庭时间和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仲裁庭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开庭审理。仲裁庭可以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应先调解劳动人事纠纷,鼓励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纠纷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作出裁决,送达双方。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对外受理案件
1日起,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对外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记者1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为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理顺相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分工,提高我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省人社厅日前下发通知,明确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新规自3月1日起实施。
根据管辖范围新规,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以及福州高新区、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即大学城)以下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由中央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军级以上的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外省(区、市)用人单位;在国家和省工商部门登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国家和省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全省各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范围应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布。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职责包括:聘任或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受理省本级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疑难的争议案件、对省本级仲裁活动进行监督、推动化解劳动争议调裁审衔接工作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存在隶属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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