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
立法选择:道德与法律边界上的进退两难
法律与道德的边界难以说清,却又泾渭分明。本着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的原则,骗取社会福利的行为至今仍游走于道德与法律边界。同时,法学界的学者们对骗取社会福利入罪的提议,各持不同态度。尽管没有一致的观点,毕竟对于此类社会异化行为的关注已然展开,越是社会陷入制度缺陷与困境之时,法学的密涅瓦猫头鹰越能展翅高飞。
其中,有观点认为,骗取社会福利行为内涵复杂,不宜由刑罚处罚,更不宜设立骗取社会福利罪的新罪名。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黎宏教授认为,骗取社会福利行为种类繁多,不能也没有必要设立骗取社会福利罪的新罪名来概括,而应分别对待。骗取低保金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就骗购经适房的行为,黎宏教授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此种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刑法规定诈骗罪的犯罪客观要件是诈骗公私财物,而骗购经适房主要是骗取一种资格,即申购经适房的资格。即使行为人骗取到资格,还要参加摇号,等待中签,并不必然取得财产性利益。从犯罪形态上讲,骗购经适房只是一种犯罪预备状态,一般不予以刑罚处罚。同时,骗购经适房过程中,伪造证明文件的行为,可以单独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取得申购资格的,可以单独构成行贿罪,因此单独设立骗取社会福利罪并无必要。而当下骗购经适房行为层出不穷,也有一部分原因是责任部门分工不明、监管不力导致,亦有政策不明等原因进一步助推了骗购者的野望。同时,因为骗取社会福利行为的特殊性,不仅涉及骗购者自身的行为,而且涉及相关监管、审核部门的责任,如果单纯用刑罚来规范和处罚骗购者,那么为骗购者出具、审核各种资质文件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要成立共犯?再如骗取低保金的行为,目前的处罚措施也是取消低保资格,部分地区规定处以冒领金额二倍的罚款,远未上升到刑罚的层面。
与黎宏教授所持观点相似,有观点主张,传统刑法理论对于财产犯罪中的不动产犯罪有严格限制,骗购经适房很难认定为犯罪。同时,政府能否成为诈骗犯罪的犯罪对象,也存在很大争议。贸然引入骗取社会福利罪名,可能引发刑法理论的混乱。
当然,也有学者对此持不同观点,认为骗取社会福利行为本质上属于诈骗罪的规范领域,属于诈骗行为的特定表现形式,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沈海平认为,对于骗取社会福利(包括骗取低保金、骗购经济适用房等)行为,应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在骗购经济适用房案件中,骗购行为实际上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说来,那些实际享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低收入群体就是被害人,因为福利资源(尤其是土地、房屋之类)是有限的,无资格者获得了经济适用房,就减少了有资格者获得这一资源的机会,损害了其预期应得的利益。从广义上说,除骗购人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都是被害人。
还有观点认为,骗取社会福利行为应当属于犯罪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由目前我国的国情决定,不宜靠刑罚来处罚此类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骗取社会福利行为是一个新的社会现象,涉及到社会财富分配方式、分配渠道、社会公平正义等方方面面,在现阶段应先以宣传、教育为主,穷尽一切手段治理骗取社会福利的行为,并且同步完善社会福利制度,让更多的人可以享受到社会福利,努力将蛋糕做大、分匀,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可以进一步研究骗取社会福利行为入罪的问题。阮齐林指出,骗取社会福利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那么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勾结或对其帮助的共犯行为,也不能成立诈骗罪,分别应以贪污罪、受贿罪、渎职罪等罪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在西方高福利社会制度下,很多国家设有骗取社会福利(公共福利)罪,但是我国特殊国情下,享受福利的人不多,骗取社会福利者的动机不仅仅是非法占有,而是迫于生存压力,因此并不能与西方国家等量齐观、同样对待。这已经超出了刑法的规制范围,而应上升到国家政策的层面来综合考量。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提出了另一条思考和解决进路:无需刑法规制,以行政法来解决骗取社会福利的难题。他提出,对于骗取社会福利的行为,针对其特殊性,应采取经济领域的行政处罚为主,不宜也无需由刑罚来处罚。很多学者谈到国外的骗取社会福利罪设置,然而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国家的行政机关没有处罚权,而是通过到法院起诉,以轻刑罚的方式来惩罚违法者。国外的轻刑罚、保安处分等措施,其实与我国的行政处罚的性质是同一的,我们对于骗取社会福利行为的处罚完全可以由行政处罚来完成,没有必要进入到刑罚领域,这也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就行政处罚而言,杨小军教授提出,可以设置取消资格、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措施,同时可以适当科处惩罚性罚款,以骗取社会福利者的既得利益为基数进行加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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