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发生有毒奶粉事件之后,有关企业道德的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假如生产工艺出现问题,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经营者畏罪自杀,那么,说明经营者还有羞耻之心。可是,现在经营者居然在食品中添加有毒化工原料。当问题暴露之后,经营者不是采取断然措施,召回所有的产品,而是装出痛心疾首的样子,表示要承担道德责任。这是一种完全不能原谅的犯罪行为。当我们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制裁;当我们用道德标准来评判经营者不法行为的时候,我们已经放弃了正确的立场,我们的法律底线已经全面失守。
——立法时将道德标准法律化,在执法中将法律责任道德化,这是中国非常独特的法律现象。道德标准法律化说明我国试图通过刚性的法律规范提升国民的道德水准;而法律责任的道德化则说明法律沦落为不具有任何强制力的行为准则。我们要不断地把公众的道德判断写入国家的法律,并且用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这些规范得以实施。假如经营者缺乏道德意识,那么,司法机关应惩治犯罪行为,提醒经营者努力开发自己的道德基因,自觉地把国家的法律变为企业的自律准则。
所以,经营者的道德血液需要科学制度加以培养。没有科学的法律制度,就不会有经营者的道德血液;只有坚定不移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落实公民宪法上的权利,经营者的血液中才会有道德血液。
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我们谈论经营者的道德责任,那么,有可能会转移公众的视线,将经营者本来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转化为一般性的道德责任。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不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是最起码的社会责任,假如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掺杂使假,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利,那么,其行为就不单纯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法律问题。在任何国家都不会允许假冒伪劣产品存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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