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的异议法院怎么处理
1、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法院按以下情形处理:
(1)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异议;
(2)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3)判决书应当送达异议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九条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异议;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异议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判决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二、如何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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