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有两种起诉方式: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交一份副本。”只有写投诉确实困难,才能提出口头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将原告的口头陈述记录在案,并告知对方
申诉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书面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申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自然条件。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国籍。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住所和姓名、职务。这一部分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使原告和被告具体化。(2)起诉书的主要内容是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原告应当在诉状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包括存在法律关系的事实、争议的事实、诉讼请求的理由等。(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实是否存在,需要有证据证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在撰写诉状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和理由。提供书证、物证的,应当与申诉书一并提交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住址,以便人民法院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在记录原告的口头申诉时,必须对上述内容逐一予以澄清,并记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民事申诉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无法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收到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证明。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填妥有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三)按照诉讼请求的数额或者价值,按照下列比例缴纳诉讼费:
1.不超过一万元的,每件50元
2,超过1万元-10万元按2.5%
3,超过10万元-20万元按2%
4,超过20万元-50万元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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