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不可以行使留置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是属于担保物权,适用对象应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不应具有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均不能支配另一方,而雇佣关系是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因此雇佣关系不可以行使留置权。
一、留置权能否属于债权
留置权不属于债权,而是实现债权的手段。保留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保留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优先补偿该动产。取得留置权的积极要素是取得留置权的事实。主要有如下:
1、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必须到期清偿期;
3、债权的发生与动产有关。
二、留置期间主动退赃是否还会判刑
留置期间主动退赃还是会被判刑,但是可以适当的从轻处罚,会减少处罚的力度。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还可以再减刑。法律依据是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积极的退赃赔偿,那么一般情况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留置后一般有两种结果,可能会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能解除留置措施。留置作为一项监察调查措施,是由监察法规定的,留置区别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不同于以前纪委的双规调查措施。公职人员被留置后,可能会面临的处理结果有以下:
1、是可能会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留置对象一般都有严重的违法行为,调查结束后,一般也会移送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经法律程序由法院做出判决,这也是大部分留置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
2、是也可能解除留置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在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时候,可以随时采取解除措施。
留置权行使后,其一是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人可以优先受偿留置权。其二是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的,则留置权人应当及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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