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办理材料
A4纸、一式三份
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A4纸、加盖单位公章
A4纸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A4纸
A4纸
A4纸
A4纸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或《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1.申请报告
内容应当包括: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申请岗位的名称、职能、主要特点涉及职工人数和实施何种工时制度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明确计算周期;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实施方案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和时间安排办法、考勤和考核管理办法,工资支付等规章制度。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是以周、月、季还是年为周期进行综合计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包括企业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具体集中工作的时段和工作时间安排、具体集中休息的时段和安排)、考勤和考核管理办法、工资支付(包括如何计算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如何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结束后计算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等)等规章制度。
(三)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涉及的在职职工签名表;
(四)申请岗位的详细说明书、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表;
(五)盖有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需查验原件)
(六)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在期满之日前一个月提交申请资料,除以上材料,还应当提供上期实施情况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人社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湛江市赤坎区海园路20号三楼306室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赤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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