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占用城市绿地的,应符合《湛江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要求;2)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符合《湛江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要求;3)工程建设项目影响城市绿化的,应符合《湛江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要求;4)因安全、设立广告牌、影响交通、房屋等需要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应符合《湛江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要求。
二、办理材料
必须按实际逐项填写,必须按实际逐项填写,写清楚占用的位置、原因,并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
说明临时占用的时限、地点、范围、人数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窗口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日在网上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日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复函》;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复函》。
5.领取结果。申请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复函》;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湛江商务大厦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湛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07年)
全文条款表格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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