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固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条规定了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根据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分别情形作出下列五种处理结果:(1]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这适用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情形。
(2)改判。这适用于两种情形: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情形。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可以查清的情形。此两种情形下,二审人民法院均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适用于两种情形: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不能够查清事实的情形。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4)判决宣告无罪。被告八死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入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5]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死亡,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为避免案件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此次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对发回重审案件判决后再次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处理要求。根据该条第二款及该法相关规定,对发回重审案件判决后再次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发回重审的,不受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的限制。这可以区分四种情况:(1]符合上述第
(1)、
(2)、(4]、(5]种情形的,分别作出上述相应处理结果;
(2)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当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3]经审理,仍然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案件,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4)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裁定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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