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原记载人在记载某事项时,即对该事项承担了义务或担保责任,如果其他人对该事项进行更改,就变更了原记载人应尽的票据义务,从而破坏了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是不能允许的。此外,还要求原记载人在更改这些记载事项时,必须由本人签章证明。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一是证明该记载事项的更改是由原记载人进行的,是原记载人的意思表示;二是表示更改后的记载事项,仍由原记载人承担法律责任。
如何计算根据医院收费票据或医保报销票据
当纳税人对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查询的数据有疑问时,还可以凭医院收费票据或医保报销票据来计算“个人负担金额”,具体如下:
1.医院收费专用票据
一般情况下,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账户支付现金支付-非医保费用
“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需要计算本年度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是否超过15,000元,超出部分可填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封顶80,000元。
2.医保报销票据
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医疗保障中心出具的报销单自行计算。
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个人账户总支付个人现金支付-非医保自付-不重复支付费用-大病保险给付
注意事项:
1、大病医疗支出中,如果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在次年汇算时享受扣除。
2、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或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3、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大额医疗按年收费核算不是很难,除了可以通过自己到医院治疗医院出具的原始凭证和票据或者到医院那边去打印出院详细的费用汇总单进行核算外,也可以登录国家的医保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的数据来进行核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十四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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