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改发票日期报销违法。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不能修改开票日期。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合同与发票日期必须一致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应当是收到合同价款或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其他发票没有特殊规定的,应当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根据合同有无约定进行区分讨论。合同价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企业按约定时间或早于约定时间收款的,并且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在收款时开具发票;如果晚于约定时间收款的,也应当在约定收款日开票。但是如果合同未约定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例如向个人销售服务等),企业可以选择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先申报纳税,待确认营业收入时再开具发票。
如果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的,一般应在收到款项或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开具发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一般等同于确认收入的时间。因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企业收款时间早于或等于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的,应当在收款时开票。如果开具其他发票的,无论收款时间如何,均可以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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