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方与招标人不一致的处理方式
时间:2023-09-08 07:20:08 1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招标人与另一单位签订合同时需要授权委托的规定。如果签订合同的一方取得了招标人的授权委托,就不用付法律责任。同时,签订合同应当与招标人一致,否则接受授权的单位不可参与合同签订,这样签订的合同也不受法律保护。

招标人需要授权另一单位来处理签订合同的事宜。如果签订合同的一方取得了招标人的授权委托,就不用付法律责任。

2、签订合同与招标人应当一致,如果招标人委托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必须进行授权委托,接受授权的单位方可参与合同签订,这样签订的合同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委 托 单 位 与 招 标 人 如 何 确 保 合 同 的 一 致 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为了确保合同的一致性,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和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并在投标文件中予以实质性响应。

2. 在中标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3. 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共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通过以上措施,招标人和中标人可以有效确保合同的一致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效果,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确保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一致性是招标投标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通过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合同内容,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并共同履行合同义务,可以有效避免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出现,保障合同的履行效果,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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