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不服上诉状范本
时间:2023-04-13 14:13:49 2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天津市人民政府,住所天津市号,组织机构代码:。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河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13年月日,上诉人就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3年月日,河西区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2)西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认为,本案应该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第(三)项为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因为被上诉人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并且被上诉人在财政、经济、人事方面对一审法院有利益影响,故一审法院不适宜本案的审理工作,因此该案一审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应当由一审法院审理。迫于立案之初,在贵院无法立案,故上诉人不得已在一审法院立案!

此外,一审法院单纯依据《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就冒然驳回上诉人的请求,实际上是对法条的曲解,从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书上,我们丝毫无法看出一审法院审查管辖权理由不成立的行为,并且也未提供相应的依据对理由不成立做出说明。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为更好的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故向贵院提起上诉,希望贵院能够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望裁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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