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工作六天休息一天是否可行?
时间:2023-07-07 19:41:50 1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常见的工作时间是周一到周五,早上9点上班到晚上5点(或6点)。但最常见不意味着不常见的就不合法,不少企业并非周六和周日休息,而是根据排班情况在周一至周日之间轮流休息,这同样合法;还有一些企业每天工作不到8小时,一周上六天的班,也是合法的。因为国家对标准工时制的要求本身具有灵活性。只要劳动者每周的工作时间没有超过40个小时的,那么即使在星期六也是在上班,那么这样的情况也是不违法的。而要是单位格外安排员工加班的话,则就要支付员工相应的加班工资了

每月仅一天休息日劳动仲裁案件

每月仅一天休息日劳动仲裁案件“每月有一天休息日”、“无故旷工扣20元,另倒扣一天工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保证金”等等,由于超市的制度过于苛刻,并扣押女工工资而被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审依法判决超市支付劳动者工资1013元。

2008年12月2日,被告张某(女)到原告洛阳某大型超市上班,担任收银员,并接受培训。2008年12月9日,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自2008年12月9日至2009年12月9日,工资暂定每月800元。每月有一天休息日,休息日正常发放工资。超市将员工制度、考勤制度等告知了张某,并均有张某签名。第14条明确:第一个月工资800元作为保证金,若员工自行或强行离开,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期满,保证金退还,无故旷工扣20元,另倒扣一天工资。张某担任收银员工作到2009年1月6日,2009年1月7日后自行离职未再上班。2009年2月13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洛阳市涧西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双方不服,均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每月有一天休息日”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而归于无效,但因张某旷工3个半天、不到合同规定的一月期满离职(差2天一个月),故不应再计算加班工资。因张某自行离职,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而解除,超市押其的第一个月的工资800元应予支付。2008年12月2日至12月8日的7天工资参照每月800元计算,为213元,该款超市也应予支付。张某主张的延时工资、经济补偿金、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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