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分割计算方法是什么
时间:2024-08-21 10:30:25 35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离婚过后,共有房屋的处理方式如下:

当夫妻选择离婚之时,他们有权就共同拥有的住宅进行协商并做出分配决定。

他们有权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划分这处住房的所有权,例如规定住房归某一方占有,并给予另外一方相应且双方均可接受的金钱赔偿;

而尚未偿清的银行贷款则应由最终获得住房的一方独自负责支付和偿还。

以下是可能出现的几种具体情形:

1.男女双方在婚后共同申请贷款购房,并以共同协力的方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此时该房屋理所当然地被视为两位当事人的共有财产,应当予以平等分割;

2.其中一方负担首次购房的全部支付款项,用以获取房产权证,而后由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力向银行还款,此种情况下共同还款的金额需纳入财产分割范围;

3.如果一方支付了首期购房款,然后由二人在婚后共同偿还房贷,且视为房子增值了,那么除了可进行共同分割的部分之外,房产的归属者还应对另一方根据实际状况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4.若婚后一方父母自愿资助其购屋,且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他们自己子女名下的话,可视作对子女个人的赠予,这笔权益与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的另一方并无瓜葛,因此在离婚时应视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纳入财产分割范围;

5.倘若婚后的购房资金由男女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无论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谁名下,均应在离婚时分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按份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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