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将威胁堕胎假视为旷工
时间:2023-05-07 11:42:52 3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工作中,由于身体和生理原因,妇女可能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保护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女员工黄山(化名)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她因威胁堕胎而请病假,但公司以旷工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本案审理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

2014年3月31日,黄山加入****公司招聘,双方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同年8月,黄山被诊断为怀孕。由于长期身体不适,她于2015年1月17日请公司病假,并返回家乡接受治疗。在接下来的两个月内,黄山向公司提交了疾病证明、检测结果报告和妇幼保健院检测报告,以证明他患有先兆流产、先兆晚期流产和先兆早产。但公司人事部门告知黄山,他提供的只是例行检查报告,无法证明身体不适。黄山需要提供病假住院证明,否则将被视为旷工**2015年3月26日,公司以旷工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通知黄山其职位已被他人取代

黄山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因此,她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病假工资。仲裁委员会支持黄山的主张,裁定双方于2015年3月26日恢复劳动关系,并裁定**公司支付黄山病假工资

**公司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以旷工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是违法的。由于黄山的职位已经更换,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客观上无法恢复。因此,法院裁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应恢复,但**公司应支付黄山病假工资和6000元以上的补偿金,以补偿此后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黄山因拒绝接受原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坚持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双方对出具疾病证明的相关病历存在争议基于此,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述疾病证明是虚假的情况下,黄山并非无故缺勤。因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构成非法终止。由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一审法院裁定**公司在不恢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向黄山支付赔偿金,这并非不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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