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堕胎下来的胎儿,医院通常是作为“特殊的垃圾”处理掉,一般不会保留,司法机关也没有这种要求。然而,最近发生在南京浦口区的一起特殊案件催生了一项特殊制度,也引发了人们对于这一制度的思考……
日前,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会同该区公安分局、卫生局联合下文,要求驻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如果发现有疑似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到医疗场所进行人流、堕胎,以及在其他医疗检查中发现有可能被性侵犯的情况,要认真做好登记,保留有关物证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催生这一制度的,是发生在该区的一起刑事案件。
继父造孽13岁继女无奈堕胎
家住浦口区珠江镇的聂某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不满14岁的女儿怀孕了6个月,而做出这种伤天害理事情的居然还是自己的丈夫,也是小孩的后爸——吴金山。
1999年底,在别人的撮合下,聂某开始与第四任丈夫吴金山生活在一起,她和第一个丈夫所生的女儿也随之改姓为“吴”,叫吴花(化名)。
2002年夏的一天中午,聂某外出到田间拔猪草,家中只有吴金山和吴花在睡午觉。看着熟睡的吴花,吴金山顿生邪念,正准备进行对其实施奸淫时,被聂某突然进屋发现了。为了自己,也为了女儿,聂某原谅了吴金山。而这一切,12岁的吴花却蒙在鼓里。
然而,聂某的软弱反而促使了吴金山的胆子越来越大。2003年暑假的一天晚上,吴金山趁聂某和吴花熟睡之机,将吴花强暴了。十几天后,聂某因走亲戚没回家,吴金山再一次趁吴花熟睡之机,将其强暴。2004年1月15日,已有6个月身孕的吴花到医院进行了人流手术。2004年3月1日,浦口区公安分局将吴金山抓获归案。3月22日,吴金山被捕。6月16日,浦口区检察院以犯强奸罪依法对吴金山提起公诉。
幼女堕胎胎儿该不该作为证据保留
这起案件已暂告一段落。但案件所引出的一个法律问题却引起了沉思。在本案中,医院在对吴花进行人流手术时,没有及时报案,更没有保留保全好最有力的第一手证据——胎儿。“假如被告人自始至终都不承认是自己干的,我们又没法对胎儿进行DNA检测,这起案件的办理难度将非常大”,办案检察官说。
幼女堕胎,医院有没有保留胎儿并向司法机关进行报案的义务?记者也为此采访有关人员。南京某医院妇产科的一位医生告诉记者说,他们的通常做法是,把堕胎下来的胎儿作为一种“特殊的垃圾”处理掉,一般不会保留,上级也没有这种要求。至于胎儿的母亲是不是未成年人,他们一般无法得知,除非她会自愿报出其真实年龄,这位医生说,“连真实年龄都不知道,保留胎儿和报案就更谈不上了。”
这位医生的说法得到了南京市卫生局一位工作人员的证实。这位张姓工作人员说,关于人流、堕胎这类情况,卫生管理部门对医疗卫生单位并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更没有“必须保留胎儿”之类的强制性规定。不过,这位工作人员强调,如果确实知道了胎儿的母亲是未成年人的话,医院有必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保留好有关证据,为办案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出台规定斩断伸向少女的魔爪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性生活和生育观念的改变,人流、堕胎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要求医院对所有要求手术的人进行准确无误的核实,并对胎儿进行保留,是不可能也是没有必要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医院在这方面也的确还有一些工作要做。近日,浦口区检察院会同该区公安分局、卫生局联合下文,要求驻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如果发现有疑似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到医疗场所进行人流、堕胎,以及在其他医疗检查中发现有可能被性侵犯的情况,要认真做好登记,保留有关物证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项规定的落实,将帮助司法机关更加准确有力地斩断那些伸向花季少女的罪恶之手,切实维护少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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