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理由如下:
1、根据传统的劳动法理论,一般认为每个员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法关系,而不能同时建立多种劳动法关系;
2、用人单位招聘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推导法律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认为如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必然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混乱,造成不利后果。
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争议
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争议的处理是:
1.停止办理职工停薪留职手续;
2.不得再为职工办理挂名手续;
3.解决好两不职工的劳动关系;
4.加强对学习、培训人员的管理;
5.彻底清理外出劳务人员;
6.取消外借,建立合理流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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