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以下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1、搜集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
2、搜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3、搜集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记录。
4、搜集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
5、同事的证言。
劳动者该如何搜集证据证明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常常面临这种无助又无奈的局面:明明用人单位侵权事实明显,可自己连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的都没有,那么,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如何搜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呢?
劳动关系的认定方法有以下三种:
一是尽量提供能够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其他材料。
如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用人单位的门卡、饭卡、工资条、工作服、暂住证、评定员工等级证明、表彰或处罚决定等等。这也要求劳动者必须增强证据意识和职业风险意识,平时尽可能收集、保存相关物品。
二是请同事提供证人证言。
但要注意除非同事有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或者具有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同事必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三是让自己任职期间接触过的客户,证明自己曾经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向其提供过服务。
四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为此,对一些不接待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单位,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或者委托银行向劳动者代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向社会保险部门、银行调取相关的资料。
当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时候,劳动者可以利用以上四种劳动关系的认定方法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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