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调整范围
时间:2023-05-07 15:31:57 1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是指劳动法的效力,即劳动法适用于谁。中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社会团体和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1978年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种劳动关系也由国家直接调整。无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还是企业职工,其就业、工资、福利和退休福利基本上由国家承担,企业没有劳动就业自主权,劳动关系直接体现在职工与国家的关系中。因此,当时中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基本上是统一的。但是,经过十多年的改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企业进行了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制度改革,国家机关进行了以实行公务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干部制度改革。国家逐步将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由直接调整转向间接调整,公务员劳动关系仍处于直接调整状态。这样,中国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类别:一种是国家公务员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合同劳动关系。在立法过程中,对《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劳动法》适用于中国的各种劳动关系,不仅适用于企业工人,也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但是,从中国劳动法的基本内容来看,除了宪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外,基本上没有适用于公务员的方案,这将不可避免地给执法带来混乱。此外,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法也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因此,将公务员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是不恰当的。有人认为,劳动法适用于企业职工、国家机关职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但不适用于公务员。然而,这一方案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我国事业单位的现状不同,大致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服务对象基本上是面向社会的纯公共机构,如学校、医院、基础理论研究院等;第二类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机构,如出版社、杂志社、应用科研院所等;第三类是直接属于国家机关并直接为国家机关决策服务的机构,如直接属于国家机关的研究中心、研究机构;第四类是在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改为既有机构,但仍继续行使某些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一些行业协会。因此,用劳动法调整事业单位劳动关系,在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实行合同制,显然是不可能的。第二,社会组织(包括政党)的劳动关系。从长远来看,合同制度应该像企业一样实施,劳动法应该适用。然而,目前,中国的所有政党和工人、青年、妇女和其他工作人员都是参照公务员执行的。因此,将所有社会组织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显然为时过早。因此,这个方案也是不恰当的。根据中国劳动法调整范围的规定,《劳动法》规定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机构、社会组织及其工人,不是通过订立劳动合同,而是通过其他形式的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而是受其他法律(如《公务员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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