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尊重,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作出的登记行为,对此,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没有审查权,在第三人提供了生效的判决后,行政机关必须无条件的根据法院的判决作出登记。法院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允许对行政机关依生效判决作出的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查的不是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而是法院的生效判决,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因此,对此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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