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利扣留员工的档案
时间:2023-04-14 14:02:41 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什么是人事档案

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

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

二、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利扣留员工的档案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后,以种种理由扣留职工档案的现象较普遍。应该说,许多用人单位也有自身的苦衷,有的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被辞退或者开除的,但员工本人不赔偿损失,用人单位只好把档案扣着;有的员工在离开时不退住房、不交纳违约金;有的员工和单位签订了在职培训协议,但提前离职,却不愿意向单位退培训费等。有的单位想约束员工,就把档案扣留着。只有员工缴纳了违约金,单位才把档案关系转走。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用人单位以双方争议未解决为由扣押个人档案的做法是错误的。用人单位通过扣留档案的手段来制裁职工,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企业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已离职的员工的档案。

三、用人单位扣留档案怎么办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关于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扣留职工档案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原劳动部l993年9月23日颁布和实施的[1993]244号文件)第五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具体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规定,在辞职中和原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原单位不予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是属于辞职纠纷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至于职工因辞退、辞职等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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