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付款。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实行周、日、时工资制的,可以周、日、时工资;劳动者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特定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劳动任务后,按照有关协议或者合同的约定立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1)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战争和其他人力无法抗拒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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