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房屋验收环节的程序安排如下:
首先,在整个建筑工程竣工之后,相关的施工企业需自行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内部的质量评估与检验,然后向建设方提交一份明确详尽的工程验收报告;
其次,当建设单位收到这份正式的工程验收报告之后,他们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会马上组织起施工、设计、监理等各方代表举行单位工程验收的会议;
再者,对于那些本身已签署分包合同的单位,他们应对其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详尽的自我检查评定并通过总包单位派遣相应的专业人员参与,待分包工作完成后,相关的资料也要移交给总包单位;
最后,经过严谨而规范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流程之后,当确认所有的检验指标均达到了已制定的标准时,建设单位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一并附带的相关文件给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便存档备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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