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按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给予处分前,应当向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其申辩。对处分不服的,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和条件、在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由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专门学校学习和接受矫治。专门学校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设置课程,加强法制教育,开展矫治工作,并进行适当的职业技术培训。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符合条件要求回原学校学习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毕业时由原就读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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