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未成年人社区矫治制度
时间:2023-06-11 10:13:54 3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我国从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农业人口必然涌向城市,并在城市中完成其身份的蜕变,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不可避免的带来失业人口增加、犯罪率上升、社会治安不好等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亦是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对国家的改革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就对乐陵市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揭示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治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建立该机制的初步构想。

一、未成年人犯罪及矫治工作的现状

(一)2001年——2006年乐陵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犯罪类型以财产型为主

财产犯罪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贪财性犯罪有一显著特点,未成年人经济状况窘迫,出于谋生的考虑,或是满足其消费欲望,往往采取盗窃、抢劫等手段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中,盗窃、抢劫占总数的70%以上。

2、团伙犯罪突出

参与团伙作案的人数约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60%,而在团伙作案中,未成年人多以居住的地缘因素结合在一起共同作案,其中部分案件还有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作案。未成年人犯罪团伙越大,其做大案的可能性越大,社会的危害性也就越大。这是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小,当他们是单个或人数少的时候,往往胆子也小,在人多的时候,由于互相壮胆,互相激励的作用,犯罪就可能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而在有成年人参与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成年人往往起到引诱、唆使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

3、冲动型犯罪居多

未成年人处于个体生理急剧发育和心理发展激烈动荡的时期。14-18岁的未成年人个体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不同步。其生理迅速发育的同时,其心理发育显得相对滞后,其抽象思维能力很低,其判断能力较差,易受暗示,易受诱导,面对外界压力或挫折,易产生挫折感和报复心理。如我院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强奸一案中,该未成年人一开始是为了做好事,帮助迷路的老太回家,并且报警请求警察的帮助。在等待警察的过程中,忽起歹念,对才实施了强奸,其主观恶性并不强。

(二)乐陵市未成年人矫治工作现状

法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涉罪的未成年被告人比例上升明显。据统计,2005年审结的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占刑事犯罪总数的23.5%;2006年该比例为41.2%;由于部分未成年被告人多数在无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无法对其跟踪帮教,因此在决定刑罚时往往判处监禁刑,使一些主观恶性并不深、罪行并不严重的少年犯失去了缓刑考验的机会。

1、没有专门机构,责任难以落实

1999年6月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原则地规定了社会、学校、家庭各方对不良少年及罪错少年需热情帮助,不得歧视。但没有具体的负责机构与部门,如何来实施帮教,由谁来负责帮教,在开展帮教工作中,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法规,社会、学校、家庭各管一段,公、检、法、司及有关组织也各行其是,没有形成合力,帮教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2、没有专门的帮教队伍,帮教工作流于形式

从目前政法机关情况看:公安机关帮教工作落在民警身上,而民警的自身工人职责有户籍管理等千头万绪,真正能把精力投入未成年帮教工人的微乎其微。检察机关未检部门担任未成年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加之干警为数有限,投入具体帮教工作力量受制。

法院自2004年机构改革后,未成年犯罪案件集中在少年庭审理,以乐陵市法院少年庭为例,现有审判人员4人,却管辖着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其主要精力必定放在审判上,庭外帮教工作花费精力必然有限。

3、帮教形式简单,经费无来源

帮教工作必须依靠一定的人员和依托一定的载体开展,必然需要一定的经费,但由于无人负总责,帮教工作的经费尚无专门列支,各级组织需要组织活动时,常常为经费而为难,无专门款项的立项使用。经费的制约,使得帮教工作难以活跃和丰富多彩,也削弱帮教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治机制的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

1、文化娱乐场所的负面影响

根据对乐陵市法院2001年来判决的未成年罪犯统计,涉及游戏机房、电脑房、歌舞厅的诱发犯罪的占30.9%.其中一起聚众斗殴案,双方聚集多人携带砍刀、铁管等凶器,在游戏机房内外大打出手,最后有10余人被定罪判刑。因此,文化娱乐场所成为青少年犯罪或青少年受害的高点。

2、学校教育方面的缺陷

在应试教育模式下,学生的考试分数成为衡量其优劣的唯一标准。有的学位为了追求升学率,搞分流教育法,即将学习成绩差,可能考不上高中的学生,集中成一个班,或分流到其他学校读书,使一些原本就学习困难的学生,精神上受到打击,自暴自弃。不仅学习上不再刻苦努力,并向纪律涣散、不求上进等方面发展,心理行为发生偏差。考察整个初、高中教育阶段,没有系统的法制教育课程,有的学校虽开设了法制教育课,基本上是一种灌输型教育,缺少针对性,有效性,系统性,更缺少贴近生活的鲜活性,法制教育的预期效果无法完全实现。

3、家庭教育上的缺陷

有的家庭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子女享受不到家庭温暖,形成心理和行为偏差;有的父母本身文化素质低,缺乏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动辄打骂训斥;有的父母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孩子;而放任自流;有的父母经济拮据,疲于奔波就业而疏于管教;“寄居型”家庭的孩子,父母管不到,亲戚管不了。而另一些独生子女家庭,对孩子权端溺爱,生活上无微不至的照管,思想品德却得不到重视。

4、未成年人辍学、闲散情况突出

根据调查,乐陵市人民法院2001年至2006年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的是辍学在家或无业的。这些闲散未成年人原来就由于学习跟不上而无心读书,有的已染上各种不良习气,闲散在家如再缺少家庭的约束,或受社会上不良影响污染,极易走向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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