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某在2014年4月8日到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处从事水电工工作,自2014年5月14日起转岗为网络部程序员。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9月9日,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和某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和某某称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自己约定了两次试用期,但和某某没有提交与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约定两次试用期的证据。后和某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一、裁决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和某某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元;二、裁决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和某某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元;三、裁决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和某某支付因第二次试用期应补发工资×××元(程序员正式工资×××元;程序员试用期工资×××元)。
【仲裁裁决】
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和某某入职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处从事水电工工作,向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接受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管理,遵守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并从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处依法取得劳动报酬,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依法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对和某某要求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本会予以支持,二倍工资差额的具体数额为×××元。双方于2014年9月9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应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对和某某要求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会予以支持,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为×××。对和某某要求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第二次试用期应补发工资的请求,因和某某没有提交与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约定两次试用期的证据,本会难以支持。
仲裁裁决如下:一、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和某某经济补偿×××元;二、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和某某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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