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要经济补偿金?
时间:2023-07-25 05:20:22 2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什么情况下员工可以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是企业经营行为的具体运作者,员工的不当辞职,很可能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不良影响。因此,法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一定的程序,以便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辞职作出反应及应对。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员工却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在这三种情形中,除第一种情形外,用人单位都有过错,因此劳动者无须提前预告,便可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私营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状况不够好,劳动者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国家对私营企业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二)企业无力或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

(三)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四)职工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只要用人单位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私营企业的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程序上的限制。

因此,在公司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员工根本就不应该有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行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需要劳资双方相互配合理解的,虽然说离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但也不能不给用人单位最基本的准备时间,最起码工作的交接这些还是有义务完成的,对于自离的员工,相应的法律后果都由员工自己承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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