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享受的社会福利:
一、每月给予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其独生子女满18岁;
二、可增加产假;
三、独生子女医疗费用可报销;
4、父母达到规定年龄可享受一次性奖励。
贵州4月1日起停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新老政策如何衔接?是老百姓十分关注的问题。
4月1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随着新政的施行,4月1日起,全省卫生系统正式停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同时,针对新政颁布施行前刚刚生育的新妈妈能否享受158天产假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表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即2016年1月1日后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符合政策生育的,都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和生育假。
焦点一:新政颁布施行之前生育的,能否享受158天生育假?
《条例修正案》对于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进行了明确规定,婚假一律调整为13天,产假158天,男方护理假15天。
但是问题来了,许多刚刚升级为妈妈的女同胞们提问,她们能否享受158天生育假呢?如若不能,产假就只有128天,比新政规定的158天整整少了30天。
针对该问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卫华表示,《条例修正案》中规定的婚假、生育假都属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政策,因此,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即2016年1月1日后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符合政策生育的,都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和生育假,依法登记结婚的,婚假在3天基础上增加10天,共享受婚假13天;符合政策生育一孩、二孩或者再生育的,女方产假在98天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共享受产假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至于在此之前生育的,也建议各单位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让群众充分享受计生改革红利,让女职工享受《条例修正案》规定的生育假天数。
焦点二: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是否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是否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这也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
省卫生计生委王忠主任表示,随着《条例修正案》公布实施,从即日起,全省停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条例修正案》公布实施前按照规定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原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那么,修正前的计生条例对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且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规定了相应的奖励及优惠政策。随着修正案的通过,这些奖励及政策将发生什么变化?如何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
省人大教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建富解答:《条例修正案》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了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奖励扶助政策。对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可以继续享受奖励及优惠政策;对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停止原享受的各项计划生育优惠待遇。
焦点三:两孩政策放开,如何应对孕产妇和出生婴儿数量的增加?
《条例修正案》明确五种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两孩政策放开后,孕产妇和出生婴儿数量将会有所增加。那么,我省妇幼健康资源能否满足需要,有哪些对应措施?
省卫生计生委王忠主任介绍,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高领孕产妇和高危孕妇比例增加,出生人口,妇幼健康相关服务需求将逐步增大。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妇幼健康工作,积极部署做好相应的应对工作。
举措一:以调存量、做优增量、补齐短板、提升能力为原则,加强妇幼健康机构建设,力争在十三五前期解决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总体短缺和结构性短缺的供需矛盾。
举措二:加强孕产妇安全管理,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每个市州、每个县域内至少建立1个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和1个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确保母婴安全。
举措三:实施生育健康全程服务,围绕0-6岁儿童期、青春期与育龄期、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更年期、老年期,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和工作流程,开展生命周期生育健康服务。
举措四: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加强再生育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开展高龄夫妇生育能力评估和不孕不育等相关病症诊治,对符合条件准备再生育人群免费提供取环、复通等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提供必要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为办理了生育登记的育龄夫妻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和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办理领取全汽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免费服务事项。
焦点四:卫生计生部门如何抓好贯彻落实新政?
新老政策如何更好地衔接?卫生计生部门如何抓好贯彻落实?
针对以上问题,省卫生计生委主任王忠表示,卫生计生部门将做好政策衔接。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出台《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围绕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社会制约政策和服务管理措施,做好政策衔接,既要适应政策调整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又要保证政策的严肃性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同时,做好改革服务管理。实行一孩、二孩生育登记服务,落实一站式服务和承诺制、委托代办、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民的生育登记服务。
另外,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建立危重孕产妇、新生儿转诊救治工作制度,开设急救电话和绿色通道,健全会诊、转诊网络,保障母婴安全。全面实施生育健康全程服务,加强生育咨询指导,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为符合条件准备再生育人群免费提供取环、复通等计划生育技术支持,为群众生得起、生得了、生得好提供更好地服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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