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伤残划分依据.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b.意识消失。二级伤残划分依据.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三级伤残划分依据.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四级伤残划分依据.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五级伤残划分依据.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六级伤残划分依据.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七级伤残划分依据.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八级伤残划分依据.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流动受限。九级伤残划分依据.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十级伤残划分依据.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扩展资料:评定标准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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