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1)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2)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
(3)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4)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的义务。
(5)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
(6)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有以下权:(1)用人单位参保后,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2)举报和监督的权利。(3)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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