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者个人在保护声环境方面的权利,主要是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所谓检举,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揭发从事破坏声环境行为,要求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行政权力予以制止或者惩罚,从而达到保护声环境的目的。所谓控告,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他人破坏声环境而使自己遭受损害,要求国家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或者个人在保护声环境方面的义务,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义务;第二,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产生噪声的设施、设备的义务;第三,保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第四,按照规定的标准排放噪声的义务;第五,在超标准排放噪声时依法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义务;第六,接受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第七,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判决的义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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