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的异同点探讨
时间:2023-07-04 10:53:16 20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是:

1、一般侵权主体即加害人范围广,包括所有自然人和法人。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婚姻期间的配偶。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婚姻关系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一方在同居期间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造成的损害,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恋爱期间发生侵权损害,婚后离婚时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侵权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则有什么

(一)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指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即夫妻一方的特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夫妻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度。在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时,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赔偿数额。(三)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所谓“斟酌裁量”是要求法官确定赔偿数额时必须依据客观事实,依靠法官本身的法律意识和审判经验,仔细地分析和判断案情,反复斟酌处理和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案,以求公正、公平、合理,并精细、快捷地对案件作出裁判。法官在斟酌确定损失赔偿额时,根据审判经验,一般应考虑以下要素:1、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后果是否严重;2、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如是过失,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3、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4、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5、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四)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是指对公民享有的精神权益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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