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质量举证由卖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依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举证责任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如何确定
1、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如何确定
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按照以下顺序分别确定:约定标准质量说明标准协议补充标准推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合同目的标准。
(1)约定标准:买卖合同对标的物质量有约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2)质量说明标准: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与买受人没有对标的物约定质量要求,但是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A、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目的是为了订立买卖合同;
B、买受人基于出卖人所作的质量说明才与出卖人订立了合同;
C、出卖人所作的说明必须是对标的物质量的说明,而非对标的物价值发表主观见解和评价。
(3)协议补充标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4)推定标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5)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6)通常标准、合同目的标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且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注意问题】
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质量标准是买卖合同最重要条款之一,当事人务必仔细推敲、详细约定,以免发生纠纷。
2、执行政府价格的买卖合同的价款如何确定?
对于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1)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逾期交付标的物的:
A、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B、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3)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
A、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B、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注意问题】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买卖合同,价格条款按照政府价格确定;政府价格变化的,按照“不利于违约方”的原则执行。
3、执行市场价格的买卖合同的价款如何确定?
对于非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买卖合同的价款,按照以下顺序分别确定:约定价款协议补充价款推定价款默认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格)。
(1)约定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2)协议补充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3)推定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默认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注意问题】
价款条款可以说是买卖合同的利益条款,因此价款条款务必约定清楚。
在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没有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情况下,按照默认价款执行,即按照合同订立时(非合同履行时)履行地(非合同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4、价款的支付时间如何确定?
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按照以下顺序分别确定:约定支付价款时间补充协议支付价款时间推定支付价款时间同时支付价款。
(1)约定支付价款时间:对支付时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价款;
(2)补充协议支付价款时间: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3)推定支付价款时间: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同时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注意问题】
价款支付时间涉及货款资金流动利益,也是买卖合同重要条款之一,当事人务必仔细斟酌、约定清楚。
5、价款的支付地点如何确定?
合同价款的支付地点按照以下顺序分别确定:约定地点支付价款补充协议地点支付价款推定地点支付价款默认地点支付价款(出卖人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
(1)依约定地点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2)协议补充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
(3)推定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默认地点支付价款(出卖人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
A、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
B、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注意问题】
支付价款地点主要涉及支付价款的成本费用问题,也需要引起注意。
6、买卖合同的包装方式如何确定?
买卖合同的包装方式按照以下顺序分别确定:约定包装方式协议补充包装方式推定包装方式通用包装方式足以保护包装方式。
(1)约定包装方式: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2)协议补充包装方式: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
(3)推定包装方式: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通用包装方式: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包装方式,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
(5)足以保护的包装方式: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包装方式,且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注意问题】
包装方式关系到标的物保护、安全、风险承担以及销售成本,当事人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包装方式。
7、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时间如何确定?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按照以下顺序依次确定:约定交付时间协议补充交付时间推定交付时间随时交付。
(1)约定交付时间:约定标的物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标的物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协议补充交付时间: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3)推定交付时间: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随时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注意问题】
随时履行或者随时要求履行必须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则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8、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地点如何确定?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按照以下顺序依次确定:约定交付地点协议补充交付地点推定交付地点默认交付地点。
(1)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2)协议补充交付地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
(3)推定交付地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默认交付地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以下默认交付地点交付:
A、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B、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注意问题】
交付地点涉及标的物路途风险承担和运输成本,务必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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