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终止调解协议。
一般来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食言的,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生效的,当事人不能再就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可以参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后,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协议后食言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双方认为必要的,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调解协议,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拒绝履行或者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通过人民调解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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