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主意思的体现,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无正当理由,不应反悔。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其履行。而且,调解协议的约束力主要靠当事人的道德水平和诚信理念,自觉履行,“说话算话”是老百姓最朴实的衡量人诚信的标准。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不意味着纠纷的彻底解决,只有当事人完全履行了调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才能最终实现案结事了。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只能“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仍然拒绝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只能根据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二条和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在实践中,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而且有很多是即时履行完毕的,如赔礼道歉、小额赔偿等,但也有一些当事人认为自己吃亏了,不愿意履行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都会在调解协议履行期届满后对当事人进行电话或者实地回访,了解当事人履行协议的情况,听取当事人的反馈,发现当事人有未完全履行调解协议情况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将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工作,督促其及时履行,如果发现调解协议的内容确有不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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