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通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
1、生育医疗费用;
2、引、流产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并发症等原因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进行审核报销。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济南市职工生育保险,并在生育前已经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含生育当月缴费满12个月)。
3、参保男职工申领生育补助金待遇的,其配偶生育前至少半年以上处于未从业状态,才能申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