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新规定
时间:2023-06-29 11:03:19 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每年的年底,我们总能在网上看到很多农民工因讨要不到工资而无法回家过年的情况,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曾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刑罚来打击不支付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和团体组织。但是即使是这样,依然有农民工无法追回工资的情况发生,在新闻上依然是各地农民工因讨要不到薪资而发生的悲剧。

在2018年新年伊始,我国下达了一项新举措,将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拉入市场管理“黑名单”。为了相应这一举措,某省在临近年关的这段时间对长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不予批准新项目开工。

不予批准长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对新项目进行开工只是在某省市内一定范围的相关政策,但是该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恶意欠薪的单位的惩戒力度,更加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是一项非常恶劣的行为,正因为这些不良单位的恶劣行为,给违法分子制造了可趁之机,导致每到年底才总是会发生农民工聚众讨薪,甚至非法聚众讨薪等事件的发生。法律知识单薄的农民工,本以为通过集体讨薪的行为可以拿到被拖欠的工资,殊不知他们已涉及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

为了减少过年时农民工讨薪的现象,对市场管理加大管理力度在所难免,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也决定了我国需要相关政策来对其进行宏观管理。

一、什么是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司法解释有哪些

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的应当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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