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公民: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养人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证明;
(3)收养人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二)华侨:
(1)收养申请书;
(2)护照;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于女、职业、财产、健康状况、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井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需经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香港居民:
(1)收养申请书;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香港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4)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年龄、婚姻、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四)澳门居民:
(1)收养申请书;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回乡证;
(4)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五)台湾居民:
(1)收养申请书;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身份证、经公证的户口册誉本;
(3)我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游证件;
(4)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年龄、婚姻、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办理登记时须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场,并提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片1张(两寸);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人照片各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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