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流程:
1、收养关系当事人(包括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市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领取领养证书。
2、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
收养的条件:
1、弃婴儿童发现地或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
2、收养人须无子女;
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收养人夫妻双方须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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