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争议焦点不涉及任何财物关系,其相应费用应为800元至10000元不等;反之,如果争议焦点牵涉到财物问题,则需要在基本服务费用的基础上额外支付1000元至2000元。
然而,当争议财产标的金额超过1万元时,将根据以下比例进行分段累计计算。
具体来说,标的额在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5%至6%;而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则调整为4%至5%;以此类推,直至标的额达到5000001元至1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降至2%至3%;再往上,即标的额超过10000001元且未达50000000元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仅为1%至2%;
最后,当标的额超过50000001元时,其计费比率将降低至0.5%至1%。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争议焦点不涉及任何财物关系,其相应费用应为1500元至12000元不等;反之,如果争议焦点牵涉到财物问题,则需要在基本服务费用的基础上额外支付70%的费用,但最低费用不得低于2000元。
至于审判阶段,如果争议焦点不涉及任何财物关系,那么:
(1)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其相应费用应为2500元至20000元不等;
(2)作为自诉人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其相应费用应为2000元至15000元不等。
然而,如果争议焦点牵涉到财物问题,则需要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执行。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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