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损险维修费用太高怎么办
当面临修车费用过高的困境之时,车主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有效的解决策略:
首要的是,可由所投保汽车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仔细的定损评估,将其当作车辆修复与理赔的重要依据。
同时,倘若对于保险公司的定损评估结果存在疑义,可寻求交警部门的协助,通过委派物价部门对车辆修理费用进行准确预估,随后根据物价部门提供的估价结论进行合理的赔偿支付。
最后,若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车主有权诉诸法律途径,请求法院进行裁决确认赔偿额度。
面对此类争议,车主务必保持冷静理智的心态,选取最为适宜的应对措施进行合理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维修服务完成后应当提供维修费用明细单。
二、车损险赔付范围是哪些
车损险赔付范围:碰撞、倾覆、坠落;
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外界物体坠落、倒塌;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地震;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n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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